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费清缴专项行动的通告
娄政通[2015]3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费清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2015年4月30日前欠缴的各种税金。
(二)娄底城区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的各种规费。
二、清缴程序
税费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下达催缴文书,限期缴纳入库;欠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催缴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税费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足额缴纳税费的,由税费主管部门依法清缴,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三、清缴措施
(一)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费主管部门开展清缴工作。
(二)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所欠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税费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妨碍税费主管部门追缴税费、拒绝接受检查、抗缴税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税收保会、强制执行等措施予以清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税费清缴专项行动中,纪检、监察等机关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配合不力、失职渎职以及其它违纪行为,应严肃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应加强对税费清缴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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