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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5/19点击:

LDCR—2014—49003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娄地税发〔2014〕37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欠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2.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按欠税的性质可以分为一般欠税、核销死欠及虚假欠税。

(一)一般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6、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核销死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上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欠税转为核销的死欠税款。

(三)虚假欠税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或税收征管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征管软件)本身的固有缺陷,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征管软件记载的虚假的欠税。

第二章   一般欠税的管理

第三条 欠税登记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欠税人建立分户《欠税管理档案》。《欠税管理档案》应包括欠税台账、欠税人清缴能力分析报告、欠税控管和追缴措施的实施等资料,详细反映欠税人的基本情况、所欠税款情况、欠税清缴计划,动态反映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欠税清缴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欠税的评估分析和对欠税人所采取的监控、追缴措施等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确认将符合条件的欠税转为死欠税款,管理部门建立备案底册,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欠税确认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根据其清缴欠税的能力区别处理:

(一)对于当期产生的新欠,总的原则是月缴月清:

1、一般情况下,在欠税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告知其欠缴的税款、缴税的日期、滞纳金及不按期缴纳税务机关将采取的措施;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原因,确实没有欠税清缴能力的,经批准延期缴纳入库仍不能入库的纳税人,在欠税确认后的5日内,向欠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及有关资料;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缴清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监控、追缴和处罚措施等。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欠税人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五日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详细说明一次或分次清缴欠税的日期和数额,以及即将采取的资金筹措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核查结果认定欠税人暂无清缴能力,或者难以认定欠税人有无清缴能力的,须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跟踪监控欠税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欠税人具备清缴能力的,不论是否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欠税清缴入库。

(二)对于老欠的处理

1、对于有清缴欠税能力的,实施欠税入库。

2、无清缴欠税能力的:

(1)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且正在按计划执行的,按欠税偿还计划执行;

(2)制定了欠税偿还计划但未按计划执行的,实施欠税追缴;

(3)未制定欠税偿还计划,纳税人确实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改善经营措施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制定欠税偿还计划,分期分批偿还欠缴税款。否则,实施欠税追缴;

(4)欠税人恢复了清缴欠税能力的,不论是否制定或履行了欠税偿还计划,均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入库。

第五条 欠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可以责成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二)纳税担保人为欠税人提供担保的,或欠税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求了解其欠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五)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发票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欠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3、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监管,限制其发票用量,防范欠税人失踪逃逸。

第六条 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其欠税情况,督促其履行纳税义务。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0日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各基层单位对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按季上报,即每年的4、7、10、1月底前上报;对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半年上报,每年7月、1月底前上报。核实无误后将在市局地税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各单位对上报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经过核对和告知程序,即税务部门要与纳税人核对,确保欠税数额的准确无误;要对准备上报市局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人下发告知书(见附件1),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对纳税人在公告前缴纳全部欠税的,不予公告;对缴纳部分欠税的,按照清缴后的数额公告,督促纳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第七条 欠税追缴

(一)欠税人未按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欠税偿还计划》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纳税期满后,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三)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八条 欠税人逃避、阻挠、抗拒主管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欠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欠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缴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依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各基层单位应加强欠税管理,市局对各基层单位每年的欠税管理和清欠情况进行通报。

(二)下列情形纳入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考核、能级管理考核内容。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的资格、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建立欠税管理档案的;

2、对欠税人不按规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3、扣押的财产逾期不处理;

4、对欠税人不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5、隐瞒欠税不报或者不如实上报;

6、对缓征税款不及时采取措施催缴入库形成欠税。

(三)欠税人未缴清欠税、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致使欠税人逃逸,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并无法挽回经济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核销死欠税金的管理

第十条 核销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十一条 核销死欠税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及相关其他资料。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分局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市局。

(三)市局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局。

(四)核销死欠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层报省局审批确认。

第十二条 审批确认后,送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是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贷记相应“待征税金”科目。

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不得发给纳税人。

 

第四章  虚假欠税的管理

第十三条 虚假欠税主要是指:

(一)因税务机关未及时将纳税人已获批准的减免税数据录入本机关征管软件,从而导致征管软件显示的虚假的欠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一定期限内的停业登记申请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但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该个体工商户在尚未恢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又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导致税务机关征管软件自动生成的虚假的欠税。

(三)因税务机关征管软件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或税务机关人员对其操作失误从而导致征管软件中生成的虚假的欠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征管软件中存在的虚假欠税逐一调查核实,然后分户造表详细说明原因后层报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税务局征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返回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部门处理。      

    虚假欠税,应使用“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娄底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税欠〔     〕号


               (欠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予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告信息

    欠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      欠税金额
    税                元
    税                元
    欠税合计:        元
    二、你(单位)如拟补缴欠税或对上述欠税公告信息有异议,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补缴欠税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如逾期未补缴欠税,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实施公告。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附件2: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申请税务机关:                               申请日期:

纳税人名称

 

注册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死欠情况

税种

所属期

欠缴金额

 

 

 

 

 

 

 

 

 

 

 

 

合计

 

 

附报资料名称

1

2

3

4

基层主管税务

机关签章

税收会计: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
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州级税务

机关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